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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商品訊息描述

具備最廣角11mm焦距的專業全片幅超廣角變焦鏡頭,採用1片大口徑研磨(ground)非球面鏡片、1片大口徑玻璃鑄模(GMo)
本月優惠非球面鏡片、2片玻璃鑄模(GMo)非球面鏡片、1片Super UD超級超低色散鏡片及1片UD超低色散鏡片,確保畫面中央至邊緣均擁有更佳影像質素。鏡頭亦加入SWC「次波長結構塗膜」及ASC「空氣球體塗膜」,有效抑制鬼影與眩光。鏡頭更備有防塵防水滴設計及氟塗膜以滿足專業用家的需求。



  • 具備世界最廣角111mm焦距的EF超廣角變焦鏡頭


  • 全新研發的1116片光學設計,加入4片非球面鏡片、1Super UD超級超低色散鏡片及1UD超低色散鏡片以達到高畫質影像


  • 採用1片世界最大直徑2的研磨(ground)非球面鏡片、1片世界最大直徑級別3的玻璃鑄模(GMo)非球面鏡片及另外2片玻璃鑄模(GMo)非球面鏡片確保在整個變焦範圍內的變形得到優良的矯正,亦能大幅減少像場彎曲及像散,為整個畫面中央至邊緣帶來更佳的影像畫質


  • 1Super UD超級超低色散鏡片及1UD超低色散鏡片修正在超廣角鏡頭常見的橫向色差現象。同時亦有效消除各焦段主體邊緣的色彩模糊現象


  • 2個鏡片加入SWC「次波長結構塗膜」(Subwavelength Structure Coating)1個鏡片加入ASC「空氣球體塗膜」(Air Sphere Coating),有效抑制因高入射角度光線引起的鬼影與眩光,效果非一般塗膜可比


  • 9片圓型光圈葉營造優雅散景


  • 0.28m最近對焦距離及0.16x最大放大率 (於使用24mm)


  • 後對焦設計,配合環型超音 波馬達及優化的自動對焦演算法提供高速、寧靜的自動對焦,更支援全時手動對焦


  • 全新最佳化機械結構確保變焦機構高度精確及耐用,配合加強抗撞擊、抗震能力的鏡筒,足以滿足專業使用者的需求


  • 針對數位相機而優化的鏡片配置及塗膜,確保優越色彩平衡及有效減低鬼影和眩光


  • 鏡頭的最前端及最後端鏡面均加入氟塗膜(Fluorine Coating)令清潔更容易


  • 內建花瓣型遮光罩,能控制眩光亦同時為大口徑前組鏡片提供保護


  • 防塵防水滴設計4以應付嚴峻拍攝環境


  • 隨附全新「鏡頭蓋11-24」及「鏡頭袋LP1424




  • 好康偷偷說1截至201526日、適用於135格式可換鏡頭單眼相機、不包括魚眼鏡頭、根據Canon內部研究。

    2
    截至201526日、適用於135格式可換鏡頭單眼相機、根據Canon內部研究。

    3
    截至201526日、適用於135格式可換鏡頭單眼相機中的玻璃鑄模非球面鏡片、根據Canon內部研究。

    4
    需配合EOS-1D系列或EOS-1V機身,但不建議於雨中使用。









包裝內容:



  • EF 11-24mm f/4L USM鏡頭


  • 鏡頭蓋11-24


  • 鏡頭防塵蓋 E


  • 鏡頭袋LP1424


  • 使用說明書


  • 產品保固卡




商品訊息特點









視角 (對角)
126°05'~ 84°

鏡片組
11組16片

特殊鏡片
1片Super UD鏡片
1片UD鏡片
4片非球面鏡片

特殊鍍膜
次波長結構鍍膜 (SWC)
空氣球體鍍膜 (ASC)
氟鍍膜

光圈葉片數
9 (圓形光圈)

最小光圈
f/22

最近對焦距離(m)
0.28m (24mm);
0.32m(11mm)

最大放大倍率(x)
0.16x (24mm);
0.06x (11mm)

鏡頭馬達驅動
環型超音波馬達

全時手動對焦
支援

防塵防水滴設計*
支援

濾鏡尺寸(mm)
後置濾鏡架

鏡長 x 最大直徑(mm)
132 x 108 mm

重量(g)
約1180g













生日禮物

保固期

1年保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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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很愛吃抗生素,感冒、發燒,動輒就用抗生素來治療,有時皮膚出現傷口,醫師也會投以抗生素來做預防性治療。雖然適當地使用抗生素治療是必要的,但現在有研究指出,吃抗生素長達2個星期以上,會引發腸道病變,例如產生瘜肉,甚至是大腸癌的發生,研究刊登在《腸道期刊》(Gut)。

美國Harvard醫學院和Massachusetts總醫院的研究人員表示,研究中分析了美國長期護理健康研究的16,000多名病人的資料,其中超過1100位的病人有大腸瘜肉。更進一步分析發現,在20至39歲這個年齡層,使用抗生素2個月以上的女性,跟沒有免出門吃抗生素的人相比,大腸有瘜肉的比例增加了36%;而在40至59歲這個年齡層,有吃抗生素2個月以上的女性,也比沒有長期吃抗生素的女性,更容易在數十年之後有大腸瘜肉。

至於為什麼抗生素和大腸瘜肉、甚至是大腸癌有關呢?研究人員指出,可能是因為抗生素改變了腸道的微生物生態,並且破壞了腸道中細菌的多樣性和數量,進而降低腸道中對有害細菌的抵抗力。

不過,這只是初步的研究,還需要更多、更大規模的研究來證實這個論點;但長期吃抗生素也會產生抗藥性,所以,為了健康著想,抗生素應該要適時使用在對的時機,由醫師來判斷什麼時候該吃、什麼時候該停。【本文經《健康傳媒》授權刊登】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檢方日前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和洩密罪起訴,北院今(14)日開庭審理。

案件源起於特偵組於102年偵辦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團購金平疑涉關說案,案件未偵結時,前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夜奔總統府向馬英九報告,馬英九再指示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報告。

馬英九的答辯如下:

這88頁的起訴書,從第一頁開始,檢察官的指控就不是事實、沒有證據、邏輯錯誤。起訴書說:本人從政期間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理念差異,認為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乃在102年8月31日黃世銘告知王金平等人涉及關說司法情事之後,以不符憲法權力分立與制?基本原則的犯行,行使總統職權,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

今天,針對這些不實的指控,我要談總統的權力與責任。因為本案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憲政問題。

起訴書引用了一堆法令,提了不少次憲法,但卻忘了最重要的一點:我,當時是中華民國總統,我,對憲法有承諾,我,對國家有責任, 遇到破壞憲政體制、傷害人民權益的違法事件,我不能若無其事、置身事外。

檢察官完全忽略了「總統」這兩個字代表的意義與份量,也完全忽略了中華民國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不論黨派,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在遇到涉及立法院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集體關說司法個案的時候,他想到的,一定是國家社會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與危機,而不是去鬥倒誰、開箱文陷害誰。

我再說一次,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遇到這樣一場憲政風暴,想到的一定都是國家與人民。

當時,我預料這個立委集體關說案一旦公布,一定造成憲政風暴,而立法院即將開議,立法院長能否主持院會,行政院長能否上台作施政報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進行審查,都攸關國家政務與人民福利,我必須儘快召集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與總統府羅智強副秘書長來會商,以因應這個即將來到的憲政風暴。這是大法官585號解釋確認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也是總統的責任,而我,也以最小侵害、最大限縮的態度審慎行使這項權力,並沒有「無限上綱」。

我後來請黃世銘檢察總長向江宜樺院長報告本案,只是完成法定程序,並非指揮辦案。因為我國憲政採取雙首長制,在程序上當然也應該向行政院長報告,這都是依法令的公務行為,不是無故洩密。

令人痛心的是,起訴書雖然提了不少次憲法,卻忽略了憲法最根本的功能。憲法是用來讓國家更進步、讓人民更幸福的,不是用來羅織構陷、不是用來入人於罪的。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8月31日當天黃世銘一見面就說:「這是純粹的行政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就不會來報告。」檢察官的起訴要點忘了這點。身為總統,我當然要相信檢察總長,我怎麼會認為檢察總長向我報告的司法關說案,是違法的、是我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呢?身為法務部前部長,我怎麼會認為黃世銘會犯罪、會洩漏偵查秘密給我呢?我怎麼會認為這一位多次在全國檢察官票選中得第一名的檢察總長,會洩漏偵查秘密呢?

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違法。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跟他報告的事,是違法的、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

我也想請問檢察官,如果時光倒流,我當時遇到了這件令人震驚的司法關說案,應該如何照起訴書的建議「合法、適當」處理呢?去問檢察官我可不可以跟行政院長討論嗎?要問誰呢?要問最高檢察署嗎?還是台北地檢署?每一位檢察官都要問嗎?如何問?檢察官根據甚麼法律答覆我呢?如果連檢察總長跟我說這是行政不法我都不能相信,我又應該怎麼處理呢?還是我什麼都不做,上床睡大覺?

如果依照起訴書的思維邏輯,現在與未來所有的總統都將動彈不得,無法行使職權。因為任何國家社會發生的大事,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得到任何資訊,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任何官員涉及行政不法,不論是法務部長也好、行政院長也好、總統都不能過問,都不能處理,否則都可能構成洩密或教唆洩密!

看完88頁的起訴書,更令我痛心的是,我想請問檢察官,你們到底認為當時有沒有發生這件重大司法關說案呢?難道是我杜撰一個虛擬的司法關說案,來洩密、來教唆洩密的嗎?

有一次陳瑞仁檢察官在台大演講時,提到檢察官被關說的經驗。他說:「以前發生很多事情:把你叫進去辦公室,裡面坐著立法委員或監察委員,人家就跟你講,說這是某某立委啊,他的親戚有一個案子怎樣怎樣啊,請你查清楚一點。他不會很明顯跟你講,他用暗示的。只要聰明的檢察官退下來就知道這個案子怎麼辦」

我想請問檢察官,王金平院長為了特定個案在電話中跟柯建銘委員說:台高檢陳守煌檢察長有打電話來,說承辦檢察官姓林,林秀濤。她是曾勇夫部長的人,叫我跟部長說,我已經跟部長說了,他會盡力處理。這是什麼意思?

王金平院長為特定個案打電話給曾勇夫部長,說:「不要為了上訴而上訴。」,這是什麼意思?

陳守煌檢察長為特定個案叫林秀濤檢察官消耗品 到辦公室,要她對特定個案「依法辦理」、「該上訴就上訴,該不上訴就不上訴」,這又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起訴書中,特別強調我擔任過法務部長。也正是因為如此,我最瞭解,關說司法個案是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最大的殺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立法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更是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最嚴重的型態。在102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公布這個司法關說案之後,我看到社會震驚、輿論譁然、政局不安,我因此決定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331號解釋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黨員,就是因為我知道檢察官及人民最痛恨關說,最痛恨特權,我也知道檢察官所謂「個案」、「依法辦理」是什麼意思。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9月6日之後,我,身為國民黨主席,或者是國民黨中央,當時可以不依照憲政體制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的黨員嗎?還是我只能假裝沒看到,回家睡大覺?

我今天再談這點,並沒有其他目的,只是請檢察官好好想想,辦案子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把案子推給法院。這樣做,傷害的,是檢察官全體的聲譽;傷害的,是人民對司法及檢察官的信賴。

在這個案子中,檢方起訴的基礎,就只是認為,我為了要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換掉立法院長,所以洩密給江宜樺及羅智強,我為了鬥倒王金平,所以要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這個起訴的基礎,倒果為因,毫無邏輯,只有臆測,沒有證據。

這本起訴書的基礎,跟某些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都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把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

江宜樺、羅智強並沒有任何國民黨的職務,在國民黨內幾乎沒有任何角色,我當天跟他們會商這個司法關說案的危機處理,完全沒有提到撤銷王金平黨籍及撤換立法院長,完全沒有。

所謂黃世銘「再次洩密」給江宜樺,跟撤銷黨籍與撤換立法院長,也完全無關。

起訴書對它所臆測的政治目的或動機,不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更完全無法得出我為了政治目的而洩密的這個結論。

要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不應該去找行政院長,也不是找總統府幕僚,不會只找兩個人,不會只談不到一小時,更不會在四天後要求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對於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有任何關連嗎?

檢察官的起訴書從第一頁就開始臆測,從第一頁就錯起,一直錯到底。而且刻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忽略對我有利的證據,譬如民國94年我當選國民黨主席後,曾力邀王金平院長擔任第一副主席。又如民國100年國民黨提名不分區立委的時候,我特別修改原先只許連任一次的黨內提名辦法,讓王金平院長可以再連任一次,再做4年院長。我如果跟王院長的關係像起訴書所描述那樣的水火不容,我何必為他破例修法呢?這件事,政壇人人知道,網路一查就到,為甚麼只有檢察官不知道?起訴書又說,我擔任總統期間與王金平院長因為「理念差異,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但是王院長今年2月21日以證人身分切結作證時,明確告訴周士瑜主任檢察官,他的「政治理念(與總統)應該沒有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他明白否定了起訴書的臆測。我必須沈痛的說,本案檢方不是沒有政治常識,就是刻意構陷入罪。

我做過法務部長。民國83年我全面發動檢察官查察賄選,當時全國選出883位縣市議員,檢察官就起訴了341位,將近四成,人數是史上最多,全國震驚。84年我親自出席憲法法庭兩次,全力爭取保留檢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最後被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所接受,讓檢察官安心工作。我當總統後,100年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全力支持檢察官肅貪,有效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我不論當法務部長或總統,一向尊重檢察官職權,我從來不干預司法個案。我也必須沈痛的說,我對檢察官的支持,我對檢察官的期許,遠遠超過許多政治人物甚至法律人,也因此,我對這個案子的痛心,是你們無法想像的。

最後,這個案子,不僅牽涉到我個人的名譽與清白,更重要的是,總統的權力固然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的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尤其不能「明查秋毫,而不見輿薪」,「深文周納,羅織入罪」,要求總統以檢察官自認「合法適當」的方式,來行使總統的憲法職權。

總統究竟應該如何行使職權,應該如何處理國家大政,攸關我國憲政的未來,也攸關未來所有總統的名譽與清白,我真的不希望看到以後的卸任總統,還要面臨同樣的問題。

請判決無罪。

也請讓未來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忠實履行他們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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